“老赖”利用亲属账户、违反“限消令”乘坐飞机、高铁等行为构成拒执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6-01-29 14: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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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涉及“老赖”利用亲属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收付款,或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乘坐飞机、高铁等行为,最终被执行人顾某被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事实】

崇川区法院就张某某与顾某借款纠纷案件作出执行决定后,已依法向顾某送达法律文书,明确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但顾某以“无履行能力”推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顾某仍实施多项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违反限制消费令,多次非法购买高铁、飞机票,其中25次乘坐飞机前往国外,同时存在高档消费、大额游戏打赏等行为,累计支出30余万元,还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进行挑衅;

    2.在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后,通过微信绑定其岳父、岳母的银行账户进行交易,累计有100余笔单笔过万流水,部分流水用于个人消费,变相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3.顾某虽在意识到涉嫌犯罪后履行了全部债务,但此前的拒不执行行为已严重影响张某某的正常生活。


【案情分析】

法院认定顾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核心在于准确认定两个关键要件:

    1.顾某有能力执行判决义务。

    顾某虽声称无履行能力,但通过转移财产(绑定亲属账户进行大额交易)、实施高档消费、大额游戏打赏、多次出国等行为,足以证明其具备还款能力,其“无履行能力”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属于恶意推脱。

   2.顾某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1)顾某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经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仍不改正;

(2)其转移财产、违规消费、挑衅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不仅规避执行,还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正常生活,符合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3)即便其后期履行全部债务,但其此前的拒不执行行为已完成,犯罪既遂,履行债务仅可作为量刑时的酌情考量情节,不影响罪名成立。


【警示意义】

      司法机关对拒执行为“零容忍”!“老赖”妄图借用亲属账户、虚假交易等传统规避手段已失效!主动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才是唯一出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